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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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解散派下員書立之同意書持憑辦理分割登記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354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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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祭祀公業之土地,原為其派下子孫所公同共有,該祭祀公業解散,由派下員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土地登記為個別所有,即由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具有派下員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之性質。祭祀公業李○派下員書立之同意書既已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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