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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解散派下員書立之同意書持憑辦理分割登記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354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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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之土地,原為其派下子孫所公同共有,該祭祀公業解散,由派下員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土地登記為個別所有,即由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具有派下員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之性質。祭祀公業李○派下員書立之同意書既已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應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