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機車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非同一人之交通工具,如經查明該車輛確係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具同戶親屬關係者,仍得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修正本函規定,詳相關法規)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修正本函規定,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