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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因戶籍遷徙未辦理身心障礙手冊戶籍異動註記專供其使用之交通工具准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7132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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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因戶籍遷徙,未辦理身心障礙手冊之戶籍異動註記,致其手冊記載之地址與戶籍地址不符者,其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仍得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