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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繼承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04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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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上開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