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並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如經查明其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且與身心障礙者有親屬關係,其所有車輛並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者,准予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每戶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說明:二、是類免稅案件,應專案列管,定期與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編者註:現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洽詢,是否仍具同址居留及親屬關係事實。
(財政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修正本函規定,詳相關法規)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1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