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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人民取得居留證與身心障礙之親屬戶籍地址相同其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76744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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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並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如經查明其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且與身心障礙者有親屬關係,其所有車輛並專供該身心障礙使用者,准予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每戶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說明:二、是類免稅案件,應專案列管,定期與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編者註:現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洽詢,是否仍具同址居留及親屬關係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