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出租人○○社與承租人陳○○協議同意以分割土地,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該協議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乙案。說明:二、查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第3款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經承租人放棄耕作權而終止租約者,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償。本案依所附協議書之內容,雙方協議同意出租人○○社以分割土地移轉予承租人陳○○,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其依前述規定係屬林○○以應得之補償金換取土地,參照本部台財稅第39214號函(編者註:參閱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規定,應認屬具有土地買賣性質。該協議書如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時,依據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應依前揭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