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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4 0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房屋使用情形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4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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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但書所指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非住家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