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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房屋使用情形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4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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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3
款但書所指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非住家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