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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人有償移轉信託土地時應對其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883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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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時,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於核課期間內發現有應補徵之土地增值稅,縱使信託關係業已消滅,仍應向納稅義務人(即受託人)補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