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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因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另以其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稅申請期間免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676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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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原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嗣因身心障礙者取得駕駛執照,並以其本人所有車輛另行申請依同條款前段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在該身心障礙者取得駕駛執照至以其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前之此一期間,如經查明原核准免稅車輛仍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准免予補徵上開期間之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