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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12: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第5條之1後段規定之代繳人在代繳稅款前得以自己名義申請復查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21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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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土地稅法第5條之1前段規定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之代繳人,在代繳稅款前,尚不得以自己名義申請復查;至同條後段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之代繳人,在代繳稅款前,以其自己名義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准受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