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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第5條之1後段規定之代繳人在代繳稅款前得以自己名義申請復查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21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符合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1
前段規定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之代繳人,在代繳稅款前,尚不得以自己名義申請復查;至同條後段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之代繳人,在代繳稅款前,以其自己名義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準用同法第
35
條規定,應准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