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4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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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買受人依法申請代繳增值稅並已合法送達者不得再改訂繳納日期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556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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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取得所有權之人依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1
前段規定申請代為繳納時,因納稅主體並未變更,倘原繳款書業已合法送達,且應納稅額亦無錯誤,自不再改訂繳納日期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