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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買受人依法申請代繳增值稅並已合法送達者不得再改訂繳納日期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556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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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取得所有權之人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1前段規定申請代為繳納時,因納稅主體並未變更,倘原繳款書業已合法送達,且應納稅額亦無錯誤,自不再改訂繳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