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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部分共有人申報移轉納稅後因故撤銷申報應准退還原繳納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71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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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經會同權利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因故撤銷現值申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如經查明係由部分共有人繳納,於核准撤銷現值申報後,該退稅款應准退還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