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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持分共有土地合併各人之現值有增減者應就增減部分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418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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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貴轄○○等
8
人持分共有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持有土地之現值較合併前有所增減,具有讓受不動產性質,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核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課稅範圍,仍應就其土地現值增減部分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