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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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增值稅由其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0111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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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為平均地權條例第50條所明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00條)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亦應依此規定辦理。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