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增值稅由其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0111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為平均地權條例第50條所明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00條)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亦應依此規定辦理。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