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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無免徵牌照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2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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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易處吊扣,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專供其駕駛使用,應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

(本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修正本令內容如下: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易處吊扣,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供其駕駛使用,應無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