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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增值稅係由權利人自應給付之土地價款扣除者退稅時不退還代繳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124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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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土地增值稅由權利人繳納,惟其繳納稅款係自應給付之買賣土地價款中扣除,如有退還可否退還權利人一案。說明:二、本部
台財稅第
17451
號函釋係針對稅款非由納稅義務人支付,而確為權利人出資代繳之案件,嗣後如發生應行退還之情事,理應退還實際出資繳納之代繳人所為之釋示。本案既經查明土地增值稅雖由權君先代繳,惟該稅款係自應給付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買賣土地價款中扣除,則君形式上雖為代繳人,實質上稅款仍由出售人負擔,其退稅款應無上揭函釋退還代繳人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