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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之車籍戶籍暨查獲逾期未稅車輛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804509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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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本(88)年12月3日研商「使用牌照稅法修正後所衍生之相關問題,應如何解決」會議紀錄(如附件)乙份。
附件:財政部88年12月3日研商「使用牌照稅法修正後所衍生之相關問題,應如何解決」會議紀錄
五、會議結論:(一)逾期未完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被查獲停放於公共道路或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時發現之車輛欠稅,均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及104年3月4日台財稅字第104000004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