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因承租人死亡,繼承人依其遺產分割協議書申請承租權變更登記,該協議書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說明:二、本部台財稅第7521793號函規定,「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貼用印花稅票」,本案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性質為承租權變更登記,與不動產分割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情形不同,亦與本部前開規定有別,應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