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繳增值稅經查有案者如發生退還情事應准退還代繳人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74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