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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取得不實發票於構成欠繳稅款或罰鍰前不得拒發契稅稅單限制過戶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49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檢送本部賦稅署84年5月5日召開「研商營業人取得出借牌照營造廠商開立之不實發票違章案件查核及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依會議結論辦理。
附件:「研商營業人取得出借牌照營造廠商開立之不實發票違章案件查核及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三)違章營業人欠稅及罰鍰之保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營業人取得出借牌照營造廠商開立之不實發票案件,涉案營業人未構成欠繳稅款或罰鍰前,稽徵機關不得以拒發契稅稅單等方式,限制其將建物過戶給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