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陳君於93年亡故,有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縣榮民服務處申請就故陳君所有房屋註記為管理人,應否檢具法院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證明一案。說明:二、依司法院秘書長82年4月27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4938號函釋略以:「……說明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該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之規定,應由其主管機關以法定遺產管理人之地位管理遺產,已無庸另聲請法院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三、非大陸地區來臺之退除役官兵死亡,倘發生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之情形,因不涉及大陸地區人民之權利,……應無上述規定之適用,自仍應按民法第1177條等相關規定,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或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本案請依上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