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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報契稅後當事人如就契約有爭議仍應發單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34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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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許○○、劉○○依規定申報契稅,經○○鄉公所核定後,雖經出賣人申請暫緩受理,鄉公所仍應依契稅條例第18條規定發單課徵。至於買賣雙方就買賣契約如有爭議,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