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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與縣政府簽訂之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屬承攬契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238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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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縣政府與○○公司簽訂之「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是否屬承攬契據及應如何計課印花稅乙案。說明:二、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本案依所附「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縣政府保證每年交付372,300公噸垃圾並按月支付服務費用,上開服務費用包括「操作維護費用」、「攤提建設費用」等,均係按每公噸之操作維護費用或攤提建設費用乘以請款月所接收之可處理廢棄物噸數計算,亦即○○縣政府支付上開費用,雖依經費來源不同,而區分不同之費用項目,惟均係依○○公司完成工作之多寡計算給付,應認屬該公司處理垃圾之報酬。故該契約核屬具有承攬契據性質,應按契約金額計課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