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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設有消防單位之航空站其所有救護車專供機場消防救護使用有特殊設備標幟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7872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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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際航空站所有救護車,如經查明設有消防單位,其車輛用途與單位職責相符,專供機場消防救護使用,並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請參照本部68年11月30日台財稅第38447號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