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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因改設醫療法人移轉者其申報契稅應檢附之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1201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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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依醫療法規定改設為○○醫療社團法人,如取得之房屋符合以「改設醫療法人」為登記原因者,基於申報與登記作業一致,其申報契稅時,准予檢附行政院衛生署許可函及建物移轉同意書辦理(編者註:限96年4月28日前經衛生署許可之案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