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因改設醫療法人移轉者其申報契稅應檢附之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1201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醫院依醫療法規定改設為○○醫療社團法人,如取得之房屋符合以「改設醫療法人」為登記原因者,基於申報與登記作業一致,其申報契稅時,准予檢附行政院衛生署許可函及建物移轉同意書辦理(編者註:限96年4月28日前經衛生署許可之案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