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1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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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如合約僅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而內容金額不變免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75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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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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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後,因該營造工程變更起造人,而於原承攬契約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未另訂合約,應否就新起造人承接部分加貼印花稅票乙案。說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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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簡稱乙方)承攬○○公司(簡稱甲方)之工程,簽約後,甲方變更起造人為△△公司(簡稱丙方),丙方於原甲乙雙方簽定之合約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核其內容,應非屬現行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疇,如查明原契約內容與金額未改變,且未另訂應稅憑證,尚無須就丙方承接部分加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