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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如合約僅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而內容金額不變免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75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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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ÍÍ公司與○○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後,因該營造工程變更起造人,而於原承攬契約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未另訂合約,應否就新起造人承接部分加貼印花稅票乙案。說明:本案ÍÍ公司(簡稱乙方)承攬○○公司(簡稱甲方)之工程,簽約後,甲方變更起造人為△△公司(簡稱丙方),丙方於原甲乙雙方簽定之合約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核其內容,應非屬現行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疇,如查明原契約內容與金額未改變,且未另訂應稅憑證,尚無須就丙方承接部分加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