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公司與中國生產力中心訂定之「經濟部協助國內民營企業延攬海外產業專家經費補助契約書」非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本案○○公司聘請海外產業專家返國至該公司服務,並依據「經濟部協助國內民營企業延攬海外產業專家返國服務暫行作業要點施行規定」向經濟部委辦單位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經費補助,而與該中心所簽定之契約書,核其性質,應屬約定該公司申請補助經費所應具備之條件(例如產業專家應確實返國服務,支領薪資,以及提出工作計畫,並確實執行等),並非約定該公司對中國生產力中心提供勞務收取報酬,應非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