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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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得代繳稅款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95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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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占有人」,依民法第
940
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準此,本案○君
2
人占有使用房屋之基地,對該基地有事實上管領力,應認屬土地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該基地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又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時,占有人對代繳稅款既有異議,是否仍指定由其代繳,應由稅捐稽徵處審酌實情,本諸職權辦理
。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