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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得代繳稅款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95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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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所稱「占有人」,依民法第940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準此,本案○君2人占有使用房屋之基地,對該基地有事實上管領力,應認屬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該基地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又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時,占有人對代繳稅款既有異議,是否仍指定由其代繳,應由稅捐稽徵處審酌實情,本諸職權辦理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