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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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屋二賣未辦移轉登記前其房屋稅仍向原所有人徵收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1174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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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房屋稅條例第
4
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所有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本案房屋一屋二賣,於地政機關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其房屋納稅義務人應依上揭條文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