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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屋二賣未辦移轉登記前其房屋稅仍向原所有人徵收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1174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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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所有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本案房屋一屋二賣,於地政機關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其房屋納稅義務人應依上揭條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