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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更名前之地價稅得以更名後之名義人發單追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7995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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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祀」經更名為「△△宮」既經縣政府核發兩者為同一主體之證明書,且經地政事務所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土地所有權人名義為「△△宮」。以「△△宮 管理人黃××」為納稅義務人,向其發單追繳原登記為「○○祀」名義之土地應納地價稅,應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