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會(編者註: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使用之「委任契約書」兼具承攬性質,仍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貴會製訂供會員使用之「委任契約書」中,有關受任人接受委託之事項,並非單純之事務處理,尚包含有一定工作之完成,而兼具承攬性質,應依法就契約中所訂之報酬額按稅率課徵印花稅,本部77年1月13日台財稅第760307513號函釋,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
(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