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4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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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房屋出售以承買人名義發單嗣後遭查封應改向原所有權人發單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18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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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建設公司所有○○號房屋,區分為
6
千單位出售,經申報契稅後,以承買人名義發單課徵房屋稅,嗣因房屋遭法院查封,承買人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基於稽徵成本及簡化作業之考量,免再催繳,即恢復以原所有權人名義發單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