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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社所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之釐正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87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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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人資格之工廠(俗稱工業社)所有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房屋稅籍所載納稅義務人既為工業社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1人,准由該負責人持載明工廠係獨資型態之工廠設立許可文件,或出具保證人1人以上之保證書,敘明確無其他出資人或合夥人情事,予以釐正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該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