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同一名稱之土地所有權人「祭祀公業周○○」,既經民政主管機關分5案核發派下全員名冊,且各名冊之派下員、管理人及所屬祀產互異,其各管理之土地應為各自獨立,不屬同一公同共有,不得以應退之稅捐,相互扣抵積欠。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77/07/08台(77)內民字第611634號函復:「二、按祭祀公業之祀產雖屬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然係指同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中之派下員全體對其所屬之祀產而言。本案祭祀公業既經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分5案准予核發派下全員名冊,且各名冊之派下員、管理人及其所屬祀產亦互異,依上揭說明,應為各自獨立,不屬同一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