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繼承人得檢據辦理稅籍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65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本部74年2月8日台財稅第11696號函規定應係於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協議分割遺產之事實時,始有適用;至如繼承人繼承遺產(房屋)係因被繼承人以代筆遺囑等方式指定,而非基於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有協議分割之事實時,即與上開函釋規定情形有別。本案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稅籍釐正,雖未能提示拋棄書或分割協議書,惟如其所提示之代筆遺囑等證明文件合法有效,足以表彰其確為房屋合法繼承人,應准予據以釐正房屋稅稅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