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22: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承購國宅因主管機關核准作業致延誤申報者可扣除作業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8904558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吳君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承受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逾期申報契稅,如查明係因配合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同意移轉函而延誤,其核算申報契稅日期,應准予扣除該機關作業期間。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