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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涉訟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11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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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房屋經法院判決終止信託關係應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交還與原所有權人,其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之變更,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說明:二、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依據契稅申報資料或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等資料,辦理釐正。關於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本案據函陳,系爭房屋係27年前由王○○君基於信託關係登記為其胞弟王××君名義,應課房屋稅向以王××名義課徵。嗣王○○為請求交還房屋事件,向法院提起訴訟,於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71年度上字第1054號判決確定,王××君應將系爭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王○○君。依前述有關規定,本案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之變更,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