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所有工程車,尚非工程救險車,未便准予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說明:二、工程救險車之車身顏色、車身加漆字樣、警鳴器之加裝等,其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等相關機關均有規範,又黃色閃光警示燈,亦須經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始得設置,且僅限於緊急搶救災害任務時使用,行車執照並應註記「工程救險車」字樣。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所有供作路面修補之車輛,其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特殊車種」欄位載明「工程車」,而非「工程救險車」,尚無上開法條免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