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程委託契約屬承攬契據性質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4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貴會(編者註: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印發供會員建築師使用之「工程委託契約」,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二、查建築師為自由職業之一,如對其顧客僅處於顧問地位,運用其學識與經驗,貢獻意見者固具有委任性質,但其主要工作中之規劃、設計及現場監造而言,則仍具有承攬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