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共有房屋所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可否同時提供其他共有人之姓名一案。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經財政部核定之人員或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等人員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是於共有房屋所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有關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共有人姓名資料部分,除依前揭符合得予提供之情形外,應仍有稅捐稽徵法保密相關規定之適用。至貴縣納稅義務人,因九二一震災房屋毀損,為向金融單位申請專案優惠貸款,針對未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須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房屋稅籍證明及各共有人姓名一節,請洽金融機關依上揭條文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