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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所欠地價稅向承買人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49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57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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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強制執行法第98條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本案土地於拍賣後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負擔之地價稅,自得向該項土地承買人課徵,並變更納稅人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