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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經銷商所書立車輛及用品預約單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6442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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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經銷汽車之營業人所書立車輛及用品之預約單,其內容所載約定事項,已具買賣動產契據性質,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
12
元。說明:二、依據○○汽車公司所使用之預約單,及○○汽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所載預約(訂購)商品(含車輛及用品或裝備),已具買賣動產契據性質,應依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3
款及同法第
7
條第
5
款規定,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
1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