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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經銷商所書立車輛及用品預約單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6442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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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經銷汽車之營業人所書立車輛及用品之預約單,其內容所載約定事項,已具買賣動產契據性質,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12元。說明:二、依據○○汽車公司所使用之預約單,及○○汽車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所載預約(訂購)商品(含車輛及用品或裝備),已具買賣動產契據性質,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3款及同法第7條第5款規定,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12元。